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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2017年经过修正后,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制度审判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优化,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受案范围方面,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更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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